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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周某在小赵不满14周岁时,对小赵施行猥亵和奸污行为,其行为别离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周某身为对小赵负有教育责任的人员,在小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与小赵产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责任人员性侵罪,周某屡次施行三种备至行为,均属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制止被告人周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作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则从业制止准则,避免备至人“重操旧业”、再次备至;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维护法》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作业规则了终身从业制止准则,清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作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损害、优待、拐卖、暴力损伤等违法备至记载;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载的,不得选用”。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执行从业制止准则的定见》,清晰规则教职工施行性损害、优待、拐卖、暴力损伤等备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法和未成年人维护法判定制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作业。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作为校园教师,屡次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法院对其科罪判刑的一起,依法判处制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作业。如此判定,既可以让被告人清晰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规模,也可以便利用人单位更好执行入职查询责任,还可以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效果,有利于发挥从业制止的规制效果,进一步加强社会办理,为未成年人维护添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极目新闻归纳江苏高院官方微信报导)
(来历: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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